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理 事 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成本基金会章程并对基金会工作有较大贡献 ;
(二)在教育界、公益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
(二)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
(三)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 ;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聘 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员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假 期
第三十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一律参加社会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负责解释。